楚雄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326执6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城镇瑞东路999号***苑小区天保商业街2幢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6MA6K7NFL4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化,农民,户籍地:大姚县,现住大姚县。 **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23民终8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68358.9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并对***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2、本院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的财产,***名下无证券,***名下车牌号为云ER××**号车辆已被我院办理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只查询到少量存款,对其存款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其银行账户已采取冻结措施; 3、本院向大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登记在***名下的不动产信息; 4、本院到***的户籍地调查,未查找到***的财产; 上述执行信息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已于2021年4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面谈反馈,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不能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已记录在卷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捺印确认。本案应执行标的668358.92元,已执行到位265.48元,其余668093.44元未得到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