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晟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欧仕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金广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晟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民终1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浏河镇听海路21号6幢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46279985L。
法定代表人:曹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忠华,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乙成,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金广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36号办公611室、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891732696。
法定代表人:乔广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保华,江苏华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晟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309号2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08272151B。
法定代表人:吴涵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旻,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金广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广源公司)、苏州晟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荣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仓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5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原审原告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根据建研鉴定公司的鉴定报告,四楼新增垫层应当凿除,而建在新增垫层上面的隔墙以及固定在隔墙上的吊顶等设施不可能悬空存在,也随之需要拆除。该部分的工程价款,包括垫层内的管线应当在已施工的工程价款中扣除。另外这些拆除必然发生的拆除费用也应当由金广源公司承担。二、关于施工过程中***公司购买材料的垫付款,金广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为缺乏资金无力购买材料,***公司为帮助施工方尽快实施工程,按照其要求垫付了购买材料的款项,这些材料已大部分物化为到工程中,且有施工方人员的确认,对此金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法庭上也予以确认,只是剩余部分电线和石膏板还在施工。一审判决以鉴定报告对于甲供材料未计入工程总价为由,对***公司要求扣除部分材料款的诉求置之不理,主观臆断,违背案件的实际情况。三、关于消防改造工程,案涉工程涉及室内消防改造,但金广源公司未经消防改造图纸审查及擅自施工,既无设计施工图纸所施工的工程违约,也未有证据证明其符合消防验收合格,故即使金广源公司有消防改造施工及造价,但在未有消防图纸审查及工程验收工程质量合格验收的情况下,金广源公司不能就此理所当然的获得消防改造工程的价款,四、关于案涉合同协议的效力。并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案涉工程装修及承揽方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五、缺乏无效释明,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合同无效,既未阐明合同无效的原因及过错责任,也未向***公司进行必要的解释,导致***公司在无法在本案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过错方赔偿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严重损害***公司的合法权利。
金广源公司答辩称,一、关于四楼新增垫层的拆除。1、建研公司鉴定报告中的修复方案仅认为需将四层楼面新增垫层凿除,并未要求将四层垫层上的隔墙及吊顶等装修一并拆除,2、在2019年9月6日本案一审的庭审过程中,对建研公司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工程造价鉴定的泛亚公司鉴定人马某工程师曾作为鉴定人出庭,庭审中马某工程师已明确告知***公司“隔墙还是要保护,不能拆”。需要拆除垫层上的隔墙及吊顶等装修纯属故意扩大损失,不应予以支持。3、建研公司的鉴定人员到过案涉的施工现场,其明知四层垫层上已有隔墙及吊顶等装修,但其在出具鉴定报告时并未要求拆除四层垫层上的隔墙及吊顶等装修,由此可见建研公司也是认可隔墙及吊顶等装修无需拆除。事实上,建研公司认为四层楼面新增垫层需要凿除的原因是“新增垫层的做法增加的荷载、新增垫层普遍存在的裂缝情况”,但垫层上的隔墙及吊顶等装修很明显不存在该需要拆除的情形。二、关于施工过程中***公司购买材料的垫付款。1、***公司资金不足,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约支付金广源公司工程款才导致金广源公司停工而被迫自行购买部分电线和网线。2、金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从未在法庭上确认***公司向法庭提供的材料票据中的所有材料均已用于案涉装修工程中,金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法庭上的表述为“线和网线用了多少,在闫静(***公司财务人员)手里有清单,但是最后多的线都被闫静拖走了。我们只用了一部分网线和电线”,由此可见金广源公司仅认可使用了***公司提供的部分线和网线,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装修合同》约定金广源公司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的情况下,***公司认为其垫付款项购买材料用于案涉装修工程的,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其有无垫付款项购买材料、其购买的材料有无用于案涉装修工程以及用了多少在案涉装修工程中,***公司在未能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理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3、尽管泛亚公司在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的“安装”部分,在“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一览表”第3页序号82-85、89-92标注有“绝缘导线”、“双绞线缆”和“刚性阻燃管”,但是“绝缘导线”和“双绞线缆”一栏的价格部分为空白,并未计入材料价款。而“刚性阻燃管”并非***公司购买的材料,其总价款也仅为1852.33元,明显与***公司所提供的材料凭证不符。事实上,泛亚公司在《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的“安装”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第1页序号10-13中已明确标注“网线(甲供)、BV4甲供、BV2.5甲供、BV1.5甲供”,鉴定报告对于甲供材料部分仅鉴定了穿线的人工费,并未计入材料费。4、案涉工程的造价鉴定系***公司申请提出,***公司对于所需鉴定事项已向鉴定机构作了充分说明,鉴定机构泛亚公司在2019年5月27日作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前也曾对相关鉴定事项征求***公司与金广源公司双方意见,但***公司对于该鉴定报告中的“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一览表”的“刚性阻燃管”从未提出任何异议。三、关于消防工程改造。1、案涉工程中的所有图纸,包括消防改造工程图纸,均系***公司全权委托给金广源公司进行设计,***公司未提供消防改造工程图纸不代表没有消防改造工程图纸。2、消防改造工程是否有图纸与***公司是否应付该消防改造工程款没有直接关联,消防改造工程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只是与消防改造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有关。然而,本案是***公司擅自解除装修合同,由此导致案涉消防改造工程根本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因此本案消防改造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其举证责任在***公司一方,但***公司在本案一审阶段未对案涉消防改造工程质量提出任何异议,因此案涉消防改造工程理应视为合格。四、关于案涉合同协议的效力。就本案而言,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均不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因为,即便案涉合同有效,本案亦属于***公司违约,***公司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金广源公司装修工程款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本应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案涉合同无效,***公司更无权要求金广源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五、关于无效合同释明的法律程序。金广源公司认为,案涉合同认定无效是否必须向***公司释明,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而且即便一审法院未释明可能导致***公司未能变更诉讼请求,但***公司仍享有另案诉讼的权利,并不影响***公司权利的行使。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金广源公司返还***公司多支付款项254470元。(具体构成:根据鉴定报告,已施工工程造价1101852.43元,其中经过建研质量鉴定,不符合质量的工程修复价为124821.66元,已施工但质量不符合要求不能修复的部分是281310.03元,主要是四楼同层排水、垫层、配管以及墙面和吊顶。根据总的造价-修复价格和拆除部分的工程造价,***公司应给付施工方的结算款为695720.74元。***公司之前已经支付了950151元,包括预付工程款623680元和垫付购买材料款326471元,减去应付款金广源公司应返还***公司254430.26元)。2、判令金广源公司、晟荣公司共同赔偿金广源公司违约金3458549元及律师费5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金广源公司、晟荣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1日,***公司(发包方,甲方)、金广源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装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装饰施工地点:浏河听海路6楼11-1室。承包方式:全包,总价款:500万元。工期:2015年6月1日开工,至2015年10月1日竣工。合同下方甲方委托代理人处:曹阳签字,乙方委托代理人处乔广明签字,被告金广源公司盖章。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苏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包人)与苏州三维东方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实施装修工程项目,工程地点:浏河镇听海路21号6幢11-1室。同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
2015年8月5日,太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准予涉案工程备案。
后***公司陈述由于金广源公司没有资质,2017年6月26日联系了晟荣公司(原名苏州三维东方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包人)与苏州三维东方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涉案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广源公司、晟荣公司对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金广源公司认为该份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晟荣公司陈述签订该份合同的目的是用于进行政府备案,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合同系金广源公司借用晟荣公司的资质而签订的。
2017年8月1日甲方:***公司、乙方苏州三维东方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丙方金广源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合同总价:伍佰万元,承包方式:全包。……
审理中,***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工程质量问题、修复方案及修复造价进行鉴定。2019年5月27日,苏州泛亚万隆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鉴定意见书,涉案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为:1101852.43元。其中:四层垫层细石混泥土楼地面造价为45222.48元。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涉案工程施工质量及维修方案鉴定报告,施工质量存在问题:1、填充墙门过梁施工质量:未设置过梁或设置木过梁,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2、四层楼面新增垫层做法和裂缝:混凝土面层存在裂缝,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3、插座、开关开槽位置:所测86%的插座开关位置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4、吊顶龙骨材质:木龙骨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B1级的要求。5、排水管设置位置:立管设置位置不符合相关规范规定。修复方案:1、填充墙门洞过梁。将一~六层原有门洞两边各300MM范围及门洞上方至框架梁底的填充墙拆除,留好接槎,根据门洞尺寸及墙体类型及墙厚按照图集G322-1~4选用预制钢筋混凝土过梁并按图集的施工要求进行过梁的安装,重新砌筑门洞周边拆除的填充墙,接槎部位设置150宽钢丝网防裂MM措施。2、四楼面新增垫层。考虑到新增垫层的做法增加的荷载、新增垫层普遍存在的裂缝情况,将四层楼面新增垫层凿除,按照大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3月10日出具的编号为EM-3007(A)的排水施工图进行四层排水管道的施工。3、插座、开关开槽位置。将一~六层存在未错开情况的墙体的一侧开关插座位置下移100,原有开槽位置采用MM水泥砂浆封堵,粉刷时在封堵开槽位置设置网格布防裂措施。4、吊顶龙骨材质,采用木结构防火涂料对木龙骨涂刷3遍,涂料用量不得小于0.6/㎡,处理后的木龙骨燃烧性能KG应进行送样检测。5、排水管设置位置,对于表4中存在排水立管穿越卧室或设置在卫生间靠近内墙的情况,按照大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3月10日出具的编号为EM-3008(A)的排水图进行排水管道的施工。
2019年7月31日苏州泛亚万隆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欧世顿酒店装饰完工部分修复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涉案的已完工部分修复方案工程造价为124821.66元。
金广源公司对质量及修复方案鉴定报告提出如下异议:1、工程造价鉴定中对门洞过梁的工程款未计入,不存在修复问题。2、四层楼面新增垫层做法是***公司法人要求,工程未完工,鉴定机构系按碎石垫层价格进行鉴定,存在裂缝属于正常。如将垫层凿除,排水管无法施工,不存在修复问题。3、吊顶龙骨材质鉴定机构系按照实际施工现状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不存在修复问题。4、排水管设置位置,施工规范并未禁止排水立管穿越卧室或设置在卫生间靠近内墙,致使要求采用低噪音管材或采取隔声降噪音措施,金广源公司在施工中均采用螺旋消音塑料管,符合规范要求,不存在修复问题。排水施工是按照图纸施工,不存在修复问题。
金广源公司对修复总价鉴定报告提出以下异议:1、鉴定机构未提供鉴定意见所依据的修复方案。2、要求鉴定机构列清某一修复项目具体修复费用。3、填充门洞过梁项目未计入分文施工费用,不应作为已完工工程修复项目。4、新增垫层施工是原告法人要求用碎砖做垫层和排管,大唐图纸系事后出具,不存在垫层凿除及按图进行排水管道施工问题。5、两份鉴定报告对同一项目鉴定价格不同。
晟荣公司对两份鉴定意见的异议:晟荣公司在本案中之所以成为合同主体,是因为***公司与金广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向晟荣公司借用资质的结果,且晟荣公司并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不应当对工程质量问题向***公司承担责任。对鉴定报告的意见以金广源公司的意见为准。
2019年7月19日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针对金广源公司的异议作出如下回复:1、填充墙门洞过梁及吊顶龙骨材质,造价费用不属于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委托内容。2、修复方案中建议将新增垫层凿除的主要原因是:1)下部垫层应填充轻质材料,填充碎砖不属于轻质材料。2)上部混凝土面层未见防裂措施,多数房间面层出现裂缝的现象不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3)多数排水立管位于北侧和东侧的室外,南侧和西侧的卫生间排水位置距离立管距离近8.2m,贵方要求横管的通用坡度应为0.012-0.026,现场实测的下部垫层加上部面层总厚度在185-205mm间,横管坡度不符合规范要求。4)GB50352-2005中第8.1.11条关于排水立管设置位置的规定为“排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有较高要求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现场存在排水立管设置位置与规范和图纸不符的情况。
2019年8月20日苏州泛亚万隆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针对金广源公司的异议回复:修复方案见建研鉴定报告,修复费用在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中。造价鉴定按图纸计算,图纸中未涉及填充墙门洞过梁,未计算。新增垫层及排水管道施工问题不在回复范围。吊顶均按图纸轻钢龙骨计算造价,未计算木龙骨及防火。插座盒、开关盒下移未考虑拆除原已施工的开关盒、插座盒(一般不能达到保护性拆除),且未考虑增加开槽费用。两份报告工程造价鉴定基准月不同,单价会不一样。
2019年9月5日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就修复方案作出如下说明:1、填充墙门洞过梁,原有过梁无法修复,按照方案所述拆除后重新施工。2、原四层新增垫层无法修复,拆除后按方案所述按设计图纸施工。3、插座、开关开槽位置,原有开槽位置无法修复,按照方案所述封堵后重新开槽。4、吊顶龙骨材质,此项内容可以修复,按方案所述涂刷防火涂料。5、排水立管设置位置,部分排水立管设置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无法修复,将鉴定报告中所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排水立管及与之相连的横管拆除,拆除的部分按方案所述按设计图施工。
证人温某(图纸设计师)出庭陈述:“因三楼房子有大部分是其他人的,往下打很难,后期曹阳、乔广明、我和水电工程师一起商议把四层做成同层排水。曹阳明确表示同意。后期乔广明提出用拆下来的砖石材料做垫层,曹阳也同意了。”证人王某出庭陈述:四楼新增垫层的做法及用的材料原告法人曹阳是知道且同意的。***公司对证人证言内容不予认可,四楼楼面新增垫层施工违反原有设计,也未获得发包人***公司的书面签证同意,承包人所施工的工程质量经鉴定也不符合要求,故要求按司法鉴定结论全部凿除,相关工程造价予以剔除。
另查明,***公司转账支付给乔光明及徐龙香(乔光明的妻子)共计490000元,转账支付给冯建石(原三维东方公司法人)100000元,转账支付给晟荣公司23680元,转账给张文才(电工工资)10000元。金广源公司对上述款项没有异议,但认为其中有105000元是曹阳归还乔光明借给他的借款,不属于工程款。支付给晟荣公司的10万元是保证金,当时是向***公司的财务闫静借的。对支付给电工的10000元没有异议。晟荣公司对收到123680元没有异议,其中10万元是农民工保证金支付给了政府,23680元支付给了工人。金广源公司为工程垫付水电费2531元,垫付了审图费5184元。庭后***公司出具书面质证意见:1、***公司认可该款属于曹阳个人归还乔广明借款,不是工程款。2、转入晟荣公司冯建石账户的10万元款项,系***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公司确认当时乔光明向***公司闫静出具过10万元借条款项即为此款,闫静不会再以此借条主张乔广明归还借款。3、对于金广源公司提出为***公司垫付的水电费,发票中涉及户名为“太仓市浏河镇琪凯粮油店”的两张电费发票与***公司无关,其他8张发票认可是***公司名下房屋,但该费用是工地上施工产生,应由施工方承担,合同约定了施工费用全包,工程审图费也是如此。
***公司为三次鉴定共计支付鉴定费102500元(其中质量及修复方案造价鉴定费67500元、工程总造价鉴定费25000元、修复造价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司提交的《装修合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银行转账、司法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一审法院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承揽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而本案金广源公司不具备工装装饰装修的资质。因此,***公司与金广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公司与晟荣公司(原名苏州三维东方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情形,也是无效合同。相应的两个补充协议亦无效。
关于***公司诉请要求金广源公司返还***公司多支付款项254470元。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间的装修合同无效,但***公司同意就质量合格部分按鉴定结论支付工程款,不违反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所涉司法鉴定均系经***公司依法申请后,再由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依法出具,且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其程序并无不当,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可以作为本案工程款结算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公司认为在工程总造价款中应扣除已施工但质量不符合要求不可修复四楼垫层部分的工程造价281310.03元。金广源公司认为***公司扣除四层所有装修款没有依据,鉴定人员出庭就该问题答复:只需进行垫层拆除,隔墙要保护,不能拆。一审法院采纳鉴定人员意见对于施工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部分工程款予以扣除,对于其他质量合格部分工程款不予以扣除。根据工程总造价鉴定报告,装饰分部分项计价表,四楼垫层部分(细石混凝土楼地面)的造价为45222.48元。
关于金广源公司辩称工程总造价中对于填充墙门过梁部分工程款没有计入,修复造价中也不应当予以扣除。鉴定人员答复:鉴定提供的装修图纸中没有墙门过梁设计,因此在总造价中没有包含过梁的费用。从土建的规范要求是要做过梁的,装饰设计不会考虑结构问题。金广源公司认可该部分是其施工的,一审法院认为,该工程是装饰装修工程,金广源公司对填充墙门过梁部分进行了施工但并没有计入工程总造价,由其承担修复造价有失公允,鉴于该部分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由此产生的拆除费用应当由施工方承担。根据修复鉴定报告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计价表,该部分修复费用合计24066.83元。
据此,涉案工程总造价调整为1056629.95元。(1101852.43-45222.48),修复总造价应调整为100754.83元(124821.66-24066.83),工程价款应为955875.12元(1056629.95-100754.83)。
关于已付工程款,***公司已支付金广源公司、晟荣公司及垫付工人工资合计623680元,扣除***公司认可其中105000元属于曹阳归还乔广明的借款,***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518680元。
关于***公司诉称要求扣除***公司提供材料的材料款326471元,金广源公司认为没有事实依据,造价鉴定报告中,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均没有计入工程造价范围,不存在工程款中扣除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所述材料均已用于涉案工程,且鉴定报告中对于甲供材料费用并未计入工程总造价,对于金广源公司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对***公司此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金广源公司抗辩其垫付水电费2531元、审图费5184元,及***公司应当承担设计费用20万元的意见,因金广源公司在本案中未提出反诉,该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理涉,金广源公司可另行主张。
综上,一审法院确认***公司还应支付金广源公司工程款437195.12元(955875.12-518680),据此***公司要求金广源公司返还多支付工程款的诉请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诉请金广源公司承担违约金3458549元及律师费5万元,因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无效,***公司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904元由原告江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102500元,其中25000元由原告江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77500元由被告苏州金广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苏州金广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部分由被告苏州金广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及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时,***公司已陈述由于金广源公司没有资质,双方签订合同后,2017年6月26日联系了晟荣公司签订涉案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认定金广源公司不具备工装装饰装修的资质,***公司与金广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公司与晟荣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情形,也是无效合同,该认定并无不当。***公司如认为存在因合同无效导致其损失的情况,可另行主张。***公司就合同效力、合同效力释明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公司要求扣除其提供材料的材料款。本院认为,鉴定报告中对于甲供材料费用并未计入工程总造价,金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法庭上的表述为仅认可使用了***公司提供的部分线和网线。***公司主张其提供材料的材料款为326471元,用于涉案工程,应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公司认为在工程总造价款中应扣除新增垫层上面的隔墙以及固定在隔墙上的吊顶等设施部分的工程价款,及拆除费用的主张。本院认为,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涉案工程施工质量及维修方案中并无新增垫层上面的隔墙以及固定在隔墙上的吊顶等设施部分需拆除的意见。***公司在一审中对修复方案也无异议。造价鉴定机构据此作出的鉴定方案并无不当。***公司在上诉中也认为,涉案装修工程并不涉及承重墙变动。***公司主张新增垫层拆除,必然上面的隔墙以及固定在隔墙上的吊顶等设施部分需拆除的主张,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江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36904元,由上诉人江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恩乾
审判员  杨 兵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季珺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