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4民初3986号
原告:***,男,1980年6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环,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柏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吴明星。
被告:苏州晟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吴涵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秀峰。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孔凡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
原告***诉被告上海柏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苏州晟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26元,减半收取1,3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熙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康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