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晟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柏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苏州晟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4民初3986号
原告:***,男,1980年6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环,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柏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吴明星。
被告:苏州晟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吴涵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秀峰。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孔凡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
原告***诉被告上海柏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苏州晟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26元,减半收取1,3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熙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康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