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庞悦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9民初4624号
原告:石家庄庞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石慧。
被告:天津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石家庄庞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石家庄庞悦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依法判令被告天津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1064372元,并按利息2%向原告支付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材料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天津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24日,被告天津市华北建设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天津华北建设有限公司,2017年2月16日,又从天津华北建设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北建设”)。2017年11月4日,被告天津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中博木材经销中心(以下简称“天津中博”)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约定:由天津中博向天津华北建设供应清水模板,并由天津中博将货物送到天津华北建设指定的工地内。经统计天津华北建设向天津中博出具的四张《入库单》确定货款总价值计1064372元。该款项天津中博多次催要,天津华北建设始终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脱货款。按照《材料购销合同》第五条和“付款期限到所有货款付清止”的约定,天津华北建设未按时付款应向天津中博支付违约金。
2017年7月28日,天津中博将该货款本金及违约金全部债权转让给石家庄庞悦商贸有限公司,并通知原告天津华北建设将该笔货款债务直接向石家庄庞悦商贸有限公司履行。被告于2016年7月30日收到了天津中博木材经销中心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约定因履行该债权转让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石家庄庞悦商贸有限公司已向被告天津华北建设通知该债权转让事宜,但被告天津华北建设至今未按债权转让通知的要求向原告支付款项。故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向被告邮寄诉讼资料,均以地址不详、电话不通退回,我院口头通知原告继续提供被告住所地,原告称除此地址外对被告其他情况不知情,故被告主体不明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家庄庞悦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