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22执240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地平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山水名城振业大厦B座1608、1609、1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15004089。
法定代表人:张翼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晨,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通淝路安徽现代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教学楼第二幢第二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T7LG8XY。
法定代表人:宋烨,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地平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地平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烨置业有限公司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2)皖0422执2403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尹本毅
审判员 杨胜鹏
审判员 吴 环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