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纳宏业(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锦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博纳宏业(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3财保291号
申请人:上海锦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河北磅礴(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博纳宏业(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志浩,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锦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博纳宏业(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上海锦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博纳宏业(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分理处)内的存款166616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锦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博纳宏业(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分理处)内的存款166616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