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5773号
原告:日照宇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竹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10431957X。
法定代表人:潘广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文,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华,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墨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石虎山18号2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28163567N。
法定代表人:蔡宇翔,总经理。
原告日照宇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墨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受理后,原告日照宇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宇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宇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宇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 浩
人民陪审员 焦光军
人民陪审员 张守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申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