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9361号
原告:日照宇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竹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10431957X。
法定代表人:姜丽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文,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墨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石虎山18号2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28163567N。
法定代表人:蔡宇翔,总经理。
原告日照宇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墨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日照宇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原告明确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宇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丁 浩
人民陪审员 徐艳梅
人民陪审员 张守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宋丹丹
书 记 员 申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