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上游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上游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402民催12号
申请人江苏上游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晋陵中路400号嘉乐广场B座915A室。
法定代表人钟浩,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上游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0010004124999772,票面金额50000元整、付款人江苏上游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6月14日、收款人为苏州鸿跃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江苏上游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冯 云
审 判 员  申国胜
人民陪审员  瞿 洁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崔启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