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18309号之三
原告:***,男,1985年1月1日,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诸陆西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娇,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顶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姜宁远。
被告:江苏上游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钟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晖,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菊杰,女。
被告:钟浩,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姜宁远,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住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顶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上游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钟浩、姜宁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中,本院依原告申请,对被告上海顶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顶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邱 燕
人民陪审员 俞 峰
人民陪审员 蒋 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钱立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