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2231号
原告:**,女,1981年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48157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钢铁集团济钢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MA3BYP7Y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南京首佳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05796328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首佳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济钢板材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准其缓交一个月。在2022年4月24日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仪 挺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