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信源经贸中心

宁阳信源经贸中心与东营清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881民初147号
原告:宁阳信源经贸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许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921MA3JPTBU0R。
经营者:李宪生,男,汉族,1963年7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锋,山东创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清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惠州路100号沙营新园小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5T3J4J。
法定代表人:孙慧娇。
原告宁阳信源经贸中心与被告东营清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阳信源经贸中心经营者李宪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营清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阳信源经贸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归还苗木欠款9646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孟宪红承包了曲阜市孔古建筑工程管理处的鲁国古城东北角的绿化工程,曲阜市孔古建筑管理处与被告约定由被告负责供应各种苗木。2016年9月6日,被告让原告向其供应了价值67170元的各种苗木,2017年3月28日被告再次让原告向其供应了价值29290元的各种苗木,两次共计9646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东营清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017年3月,原告两次向被告供应苗木价款分别为67170元、29290元,合计96460元;以上业务均由被告的员工孙世敏经办。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在曲阜市孔古建筑工程管理处的债权1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东营清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尚欠原告苗木款96460元未清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营清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宁阳信源经贸中心苗木款964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6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26元,由被告东营清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孔凡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楚文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