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巨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35民初69号

原告:珠扎,男,藏族,1967年1月5日出生。家庭住址:四川省巴塘县夏邛镇。

原告:**,男,藏族,1980年7月8日出生。家庭住址:四川省巴塘县夏邛镇。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青羊区万和中心3幢16楼2号。

法定代表人:曾小品,男。

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3日出生,家庭住址:四川省大邑县王泗镇。

原告珠扎、**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珠扎、**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8.00元,减半收取计909.00元,由原告珠扎、**承担。

审判长 巴  英

审判员 益西拉姆

审判员 严 正 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拥  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