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35民初69号
原告:珠扎,男,藏族,1967年1月5日出生。家庭住址:四川省巴塘县夏邛镇。
原告:**,男,藏族,1980年7月8日出生。家庭住址:四川省巴塘县夏邛镇。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青羊区万和中心3幢16楼2号。
法定代表人:曾小品,男。
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3日出生,家庭住址:四川省大邑县王泗镇。
原告珠扎、**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珠扎、**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8.00元,减半收取计909.00元,由原告珠扎、**承担。
审判长 巴 英
审判员 益西拉姆
审判员 严 正 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拥 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