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35民初70号
原告:***真,男,1971年3月6日出生,藏族,现住四川省巴塘县。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炉城镇向阳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3Y8KL7H。
法定代表人:曾小品,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苌宁,男,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8月3日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王泗镇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军,男,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真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真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真负担。
审判长 巴 英
审判员 益西拉姆
审判员 严 正 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 万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