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4959号
原告:西安杰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甲字16号东新科贸C楼3层B3-7。
法定代表人:匡永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腊梅,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8年1月7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杰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杰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9元,减半后为344.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鑫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