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3民初4254号
原告:***,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济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范杰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文,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崔节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娜,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槐荫区。
原告***与被告济南济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华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申请撤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的起诉,追加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被告济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文,被告恒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济华公司、恒大公司将安装在***所有的位于济南市长清区门前的燃气调压站拆除;2.诉讼费由济华公司、恒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购买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济华公司、恒大公司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在该房屋门前设置燃气调压站,造成安全隐患和噪声污染,影响房屋使用,致使房屋租赁价格下降。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济华公司辩称,1.***所述燃气调压站实为调压箱,系恒大公司委托济华公司建设,已经验收合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规范的要求。2.调压箱是调节天然气压力、检测压力的装置,发生安全事故的几率很低,济华公司工作人员定期对调压箱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不会产生安全隐患。3.***未提交证据证实调压箱会产生噪声污染,即使产生部分噪声,也符合国家规定。4.房屋租赁价格受多重因素影响,涉案房屋已交付***使用多年,其应对房屋交付时的周边情况明知,但至2020年10月才对调压箱提出异议,说明调压箱的设置不会影响房屋租赁价格。5.燃气调压箱系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开发商所有,济华公司仅有维护、管理义务,无权将其拆除,如拆除,将影响整个小区居民的正常用气,侵犯小区居民的公共利益。综上,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恒大公司辩称,1.恒大公司将涉案房屋卖与张秀明,于2013年向张秀明交付,***于2020年2月自张秀明处购得涉案房屋,其购买时应对调压箱的现状明知,现要求拆除,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支持。2.涉案调压箱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多年,从未出现故障,一直正常运行,济华公司对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不存在安全隐患。《城镇燃气设计规范》6.6.3备注第3项明确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济华公司已采取设置护栏等措施。***如认为存在安全隐患,应向相关部门反馈并寻求改善措施,不应要求拆除。3.***未举证证实存在噪声污染。4.涉案调压箱涉及济南恒大绿洲三期全体业主的燃气供用,属于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恒大公司不是涉案调压箱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权对其进行拆除,***申请追加恒大公司为被告,属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对恒大公司的起诉。5.恒大公司与济华公司签订的天然气工程委托合同约定,济华公司负责调压箱等前期设施的安装、图纸设计、报批、验收调试、组织通气等,鉴于燃气工程的特殊性,相关专业部分应由济华公司负责并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涉案房屋
恒大绿洲小区的开发商系恒大公司。2013年3月13日,恒大公司(甲方)与济华公司(乙方)签订天然气工程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一份,约定济华公司承建济南恒大绿洲地块B(三期、四期)天然气工程,主要内容为:1.工程地点位于济南市长清区,共计民用户暂定2680户,包括济南恒大绿洲……18#……。2.工程范围:……流量计、球阀、灶前阀、燃气热水器(一台)预留口及调压箱等全部燃气设施的安装工程及道路刨掘、管沟回填、设施验收调试等全部工程内容。3.双方权利与义务:乙方:在甲方提供相关的图纸资料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其他国家技术规格、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供设计图;乙方负责办理规划定点,道路刨掘等手续的报批工作,报批结果双方知情;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规程设计并于施工前七日内向甲方通报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该工程已于2014年12月10日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现济华公司工作人员定期对调压箱进行检测、检查、维护。
涉案房屋坐落于济南市长清区,产权证号为鲁(2020)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1号,房屋总层数是34层。在涉案房屋门口,距离房屋外墙直线距离约2.80米处,济华公司安装有调压箱一个(以下简称涉案调压箱)。恒大公司将涉案房屋卖与张秀明,于2013年向张秀明交付。***于2020年2月自张秀明处购得涉案房屋。
二、关于涉案调压箱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一)***的主张
***主张,涉案房屋所在建筑层高34层,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调压箱距离涉案房屋的水平净距应不低于8米,现调压箱距离涉案房屋仅2.80米,不仅造成噪声污染,还存在安全隐患。1.其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对调压箱存在的安全隐患不知情,购买后经多方咨询,才知道调压箱的安装设置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涉案调压箱现阶段正常运行,不代表其建设安装符合法定规范,也不代表以后不会发生安全事故;2.恒大绿洲小区的天然气工程均系济华公司设计安装,作为专业的天然气安装公司,济华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设计、安装调压箱,避免产生安全隐患;3.根据济华公司、恒大公司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可以看出涉案调压箱系恒大公司委托济华公司进行设计安装,两公司对调压箱的运行安全均负有保障义务。
对此,***提交《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6.3规定调压柜与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水平净距为:次高压(A)为14.0米、次高压(B)为8.0米、中压(A)为8.0米、中压(B)为8.0米,该条规定并注有:当建筑物(含重要公共建筑物)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燃气进口压力级制为中压(A)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贴靠上述外墙设置;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1.1规定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包含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二)恒大公司的主张
恒大公司主张,1.***购买涉案房屋时,调压箱就已存在,***对此应明知,若存在噪声污染和安全隐患,***不可能购买涉案房屋。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6.3规定的标准并非完全不可调整,该规范本身不能证明调压箱的存在构成安全隐患。涉案调压箱已经验收合格并使用多年,济华公司正常维护,未出现过异常情况。3.鉴于燃气工程的特殊性,相关的专业部分应由济华公司负责并承担责任。
(三)济华公司的主张
济华公司主张,1.涉案房屋已交付使用多年,***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应了解房屋周边情况;2.调压箱系调节天然气压力、检测压力的装置,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低于室内使用的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等,且已经验收合格,符合法律规定及规范要求,济华公司工作人员定期对其进行检测、检查、维护,不存在安全隐患;3.涉案调压箱的所有权人系恒大公司,济华公司仅负有维护、管理义务,无权将其擅自拆除;4.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小区内的共同设施属全体业主共有,济华公司无权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作出处分,且如果拆除涉案调压箱,将影响整个小区居民的用气。
三、鉴定情况
诉讼中,***对调压箱的存在是否会对涉案房屋及周边建筑造成安全隐患申请司法技术鉴定,经本院委托,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对鉴定标的进行现场勘验后,回复无法受理该鉴定申请。经本院释明,***未能提供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
诉讼中,恒大公司、济华公司均明确表示无法对涉案调压箱进行完善以使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本院认为,恒大绿洲小区的开发商系恒大公司,2013年3月13日,恒大公司委托济华公司承建恒大绿洲小区天然气工程,现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在涉案房屋门口,距离房屋外墙直线距离约2.80米处,济华公司安装有调压箱一个。***于2020年2月自张秀明处购得涉案房屋。现各方当事人对调压箱的存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存有争议。上述事实已经质证,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涉案调压箱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应否被拆除,二是责任主体的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涉案调压箱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应否被拆除。《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均为现行有效强制性国家标准。本案调压箱距离涉案房屋不足8米,恒大公司、济华公司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涉案调压箱存在可贴靠外墙设置或者适当缩小净距的情形,违反上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诉讼中,恒大公司、济华公司均表示无法对涉案调压箱进行完善以使其符合上述国家标准的要求,故为保障包括***在内的周边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消除潜在安全隐患,本院认定拆除涉案调压箱为宜。
关于争议焦点二,责任主体的认定。恒大公司委托济华公司承建济南恒大绿洲地块B(三期、四期)天然气工程,双方并签订天然气委托合同一份。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济华公司设计安装的调压箱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的规定,相应的责任后果仅及于系济华公司和恒大公司之间。作为恒大绿洲小区的开发商,恒大公司有义务建立健全小区及周边的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并确保基础设施的设计安装合法且可安全运行。故作为涉案房屋的开发商,恒大公司负有拆除义务。***要求恒大拆除涉案调压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济华公司拆除涉案调压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距离***所有的、坐落于济南市长清区产权证号为鲁(2020)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的房屋外墙水平净距约2.80米处的调压箱拆除;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