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济华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济华燃气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3890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丽国,济南长清贵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济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范杰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文,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贞,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森,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济华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济华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济南济华燃气有限公司提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济南济华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未尽事宜,本院继续审理。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