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济华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济南济华燃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529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立静,济南长清弘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济南济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
法定代表人:范杰民。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济南济华燃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庞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