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446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立静,济南长清弘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济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
法定代表人:范杰民。
被告:***,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与被告济南济华燃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 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