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民初4254号
原告:***,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济南济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范杰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营业场所济南市长清区。
负责人:井普震。
原告***与被告济南济华燃气有限公司、中国移运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其他事宜继续审理。
审判员 侯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郑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