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22民初1775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晗,四川地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夏萍,四川地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济南济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0666号。
法定代表人:范杰民,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济南济华燃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194元,减半收取为10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