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某某工程造价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中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民初8527号之二
原告:南京**工程造价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路48号文创园东区A栋119号。
法定代表人:朱小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春锋,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璐,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兴路9号。
法定代表人:严宏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勇,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中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冶山街道石柱林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王梅。
原告南京**工程造价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中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苏0116民初852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南京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1047.1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庭下达成协议,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京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1047.1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巧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