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某某工程造价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中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民初8527号之一
原告:南京**工程造价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路48号文创园东区A栋119号。
法定代表人:朱小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春锋,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璐,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兴路9号。
法定代表人:严宏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勇,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中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冶山街道石柱林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王梅。
本院审理原告南京**工程造价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中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工程造价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83元、保全费2375元,合计56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巧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