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2民初4184号
原告:来安县塔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大英镇童云村油坊组滁元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N1PXPX2。
法定代表人:宋忠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朝霞,安徽皖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30581185G。
法定代表人:严宏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来安县塔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来安县塔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来安县塔鑫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安县塔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来安县塔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伟
人民陪审员 鲍玉江
人民陪审员 曾 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郭正卿
代理书记员 王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