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6325号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5MA1QRNQC6Q,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清修社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莉莉,江苏同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江苏同安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30581185G,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兴路**。
法定代表人:严宏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48元,减半收取97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74元,由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建材经营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盛维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海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