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某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6325号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5MA1QRNQC6Q,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清修社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莉莉,江苏同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江苏同安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30581185G,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兴路**。
法定代表人:严宏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48元,减半收取97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74元,由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建材经营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盛维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海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