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73民初669号
原告:**,女,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雷某1。
原告**与被告广东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LED路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7日立案。原告于****年*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丁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