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73民初669号
原告:**,女,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雷某1。
原告**与被告广东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LED路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7日立案。原告于****年*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丁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