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52号
原告周本群,男,汉族,1953年1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代理人李朝红,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娄底经济技术开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李应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金,男,汉族,1961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系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征迁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辉,湖南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本群诉被告湖南省娄底经济技术开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本群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本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本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本群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波
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
人民陪审员 贺孝如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