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经济技术开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某某经济技术开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技师学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02执239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经济技术开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娄星区新星北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玉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技师学院(曾用名**市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市湘阳东街北侧江龙滩大桥东。
法定代表人:李兴魁,系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经济技术开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技师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21)湘1302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技师学院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经济技术开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经济技术开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技师学院达成分期分阶段履行义务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曾劲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1302执23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志兵
审判员  彭逸舟
审判员  黄燕璋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建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销毁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人承担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