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佑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5民初1638号
原告:**,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江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宇,湖南兆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8年7月8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永县。
被告:湖南佑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路188号。
原告**与被告**、湖南佑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经本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至今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游小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基权
书 记 员 陈红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