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盛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南阳市盛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302民初737号
原告南阳市***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男,汉族,1972年7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原告南阳市***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被告所有的镇平县石佛寺镇澜波湾酒店需要,向原告方购买厨具,原告方应邀出售并安装到位,双方结算,被告方出示欠条一张,欠款38600元,至2015年11月17日付12000元,再也没有支付,目前仍欠款26600元没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266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针对其诉请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华源厨具厂设备款38600元(叁万捌仟陆佰元整)。石佛寺澜波湾杨某4/8。”
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及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经营的镇平县石佛寺镇澜波湾酒店向原告方购买厨具,经双方结算,被告杨某出示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华源厨具厂设备款38600元(叁万捌仟陆佰元整)。石佛寺澜波湾杨某4/8。”后被告还款12000元,下欠26600元货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厨具,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应当支付货款。被告出具欠条,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欠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欠款38600元-已支付的12000元,被告应向原告偿还欠款26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杨某偿还原告南阳市***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欠款26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泽军
审判员马爱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