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盛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南阳市盛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302执3292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盛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南阳市伏牛路。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内乡县。
本院在执行南阳市盛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02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9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南阳市盛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66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6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南阳市盛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我院报告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申请人未要求采取执行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房产可供执行。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车辆可供执行。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三、本院联系被执行人**到我院进行约谈,但被执行人未到场。
四、本院已于2020年5月24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盛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