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盛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南阳市盛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区元培实验高级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91执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盛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实验高级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王书桂。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盛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实验高级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王书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1391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实验高级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王书桂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盛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履行货款27752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院(2020)豫1391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为准],因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实验高级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王书桂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盛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实验高级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王书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实验高级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王书桂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实验高级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王书桂的财产。
1、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王书桂在中国农业银行1036193111673314238银行存款576.57元。
2、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王书桂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131105203667186银行存款769.45元。
3、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王书桂在中国银行252003386134银行存款892.79元。
4、上述冻结金额共计2238.81元,申请执行人表示上述款项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
5、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实验高级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王书桂其他银行账户中存款不足二百元,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盛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盛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表示存款较少,不要求处置。
6、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实验高级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王书桂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实验高级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在关联案件中有4件案件,1件为终结执行,1件为执行完毕,2件正在执行;王书桂在关联案件中有2件案件,1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件正在执行。
三、本院经传统查控,查明:
1、被执行人王书桂名下有2012年7月3日登记的车牌号为豫R×××**的五菱牌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盛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表示车辆年代太长,现在已经没有什么价值,不要求对上述车辆进行处置。
2、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实验高级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王书桂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现场调查:
对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实验高级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王书桂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实验高级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的校区系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双方签订有校企租赁协议,不是其学校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实验高级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王书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对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实验高级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王书桂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实验高级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王书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盛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释明可以向本院申请出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称不需要出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盛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实验高级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王书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盛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实验高级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王书桂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盛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征求了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盛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盛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货款27752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院(2020)豫1391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为准]。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实验高级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王书桂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盛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实验高级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王书桂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冯新霞
审判员  范元军
审判员  雷 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