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盛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南阳市盛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91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盛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伏牛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561028927T。
法定代表人:田林忠,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4月28日出生,住南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盛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豫1391民初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311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元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乔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