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敏行医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331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苏州敏行医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13314号之一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58号置业广场1幢1层104及8层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83773134XT。
负责人:万海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自娟,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霜晴,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敏行医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一期一区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714467436。
法定代表人:于福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于福东,男,1974年4月6日生,蒙古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被告苏州敏行医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福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6920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负担。
审判员  顾凌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庄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