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敏行医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2776杭州尚跬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敏行医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12776号
原告:杭州尚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388号1幢7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99591600G。
法定代表人:朱双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婷婷,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敏行医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一期一区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714467436。
法定代表人:于福东。
原告杭州尚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敏行医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其他材料,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以被告已进行破产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敏行医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尚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40元,由原告杭州尚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费美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