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敏行医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与苏州敏行医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执58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苏州敏行医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714467436,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一期一区附楼。
法定代表人:于福东。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敏行医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深南劳人仲裁〔2020〕3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13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63735.21元;二、准许申请人自愿撤回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3月27日至2019年12月13日期间的差旅费报销款3301.38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受理。
2021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苏州敏行医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591执58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俊
审判员 牛 军
审判员 陈 谚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