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4民初18372号
原告:***,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长椿路11号2号能源环保楼1层D1户。
法定代表人:段万通,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一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