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宏凯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北京宏凯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191民初15141号
原告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2号能源环保楼1层D1户。
法定代表人段万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梦彩,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振松,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凯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1号楼14层1408号。
负责人赵洪涛。
被告北京宏凯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南关村南(迎宾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党新宏。
原告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凯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宏凯伟业河南分公司)、北京宏凯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凯伟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梦彩、张振松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3日,原告与宏凯伟业河南分公司签订《北京宏凯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LED显示系统合同书》,约定由宏凯伟业河南分公司将郑州枫杨外国语中学LED显示系统工程交付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合同款项未果。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45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合同款458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3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日,原告(乙方)与宏凯伟业河南分公司(甲方)签订《北京宏凯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LED显示系统合同书》(以下简称《LED显示系统合同书》)一份,载明:1、工程名称郑州枫杨外国语中学LED显示系统工程;施工地点郑州枫杨外国语中学;2、工程内容为P4户内表贴三合一全彩显示屏2块,P10户外全彩LED显示屏1块,P6户内表贴三合一全彩显示屏1块,∮3.75户内单色显示屏一块,乙方为甲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规范的显示系统,并负责采购、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培训等;3、合同金额458000元,工程竣工后,甲方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逾期不验收视为工程合格),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货款总金额的95%,即435100元,剩余合同额的5%,即229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十四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保修期为自显示系统由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5、如果甲方不能按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以全部工程款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9月份完成了上述合同约定工程的施工,宏凯伟业河南分公司至今未支付工程款,遂引起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原告提交的《合同书》一份、《购销合同》二份、工程照片十张、通话录音五份,二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上述证据来源真实,内容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原告与宏凯伟业河南分公司签订的《LED显示系统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依约完成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宏凯伟业河南分公司作为宏凯伟业公司的分公司,其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宏凯伟业公司承担,原告请求宏凯伟业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3年9月,原告完成了合同书中约定的工程,宏凯伟业公司至今未支付合同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宏凯伟业公司支付合同款项458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458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完成合同约定工程,被告应当于三个月内,即2013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435100元,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支付22900元。原、被告《LED显示系统合同书》约定,每逾期付款一天,按照工程款的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损失,应当予以酌减,原告诉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宏凯伟业公司应当自2014年1月1日起,以本金4351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本金22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宏凯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原告458000元及逾期违付款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1月1日起,以4351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本金22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宏凯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97元,由被告北京宏凯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青
审 判 员  汪涛
人民陪审员  许婷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