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4财保742号
申请人:***,女,1977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2号能源环保楼1层D1户。
法定代表人:段万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1798.3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1798.3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828.99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