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竹境竹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境竹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民初3155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宁国市西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境竹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道安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8CB6L3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境竹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955(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