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民初3155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宁国市西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境竹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道安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8CB6L3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境竹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955(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