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8270号
原告:***光(福建)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办事处柳东居委会柳东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张清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山,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安市振福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新兰芸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光(福建)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振福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光(福建)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光(福建)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6元,减半收取计1078元,由***光(福建)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劲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美玲
速录员 黄金龙
本案法律条文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