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天平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天平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辖终9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地兴居6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天平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华阳商城3幢3号门市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阳市天平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192民初23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就《弱电及安防工程施工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已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该案已受理。被上诉人就此份合同再次起诉的行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规定。二、被上诉人就云英融众装饰装修工程签订的《弱电及安防工程施工合同》中,上诉人并非该合同主体“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云英融众项目部”,即使受理,被告亦应为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云英融众项目部,而并非上诉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丹阳市天平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7日签订一份《弱电及安防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889号附1号,属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故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丹阳市天平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纠纷发生后,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