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2307号
原告:丹阳市天平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华阳商城3幢3号门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地兴居6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丹阳市天平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诉被告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装饰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院管辖提出异议,提出原告网络公司就案涉《弱电及安防工程施工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已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该案案号为(2018)苏1181民初3764号,现原告网络公司就此合同再次起诉的行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规定,且案涉《弱电及安防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为原告网络公司与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云英融众项目部,而非被告装饰公司,故被告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网络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2016年10月17日,承包方原告网络公司与发包方被告装饰公司(盖章处印章名称为“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云英融众艺术馆装饰工程项目部”并有“黄立群”签名)签订一份《弱点及安防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是“云英融众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889附1号”,工程内容是“云英融众装饰装修工程总体建筑弱电及安防工程”,等内容。原告网络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2017年11月10日被告装饰公司出具的一份《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上载明该公司委托***为“武汉云英融众艺术馆装饰工程”项目经理,并授权***行使下列权限:1、全面履行合同,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包括(劳务作业、运输、安装、设备调试及交验)的一切问题;2、组建项目经理部,主持项目经理部的日常管理工作;3、参与民工对组、材料供应商、专业分包队伍的选择及合同谈判;等内容。原告网络公司以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辖区,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装饰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81139.04元、违约金97781.06元,等。原告网络公司称其在江苏省丹阳市起诉被告装饰公司是要求支付供给装潢材料的货款,与本案诉求的工程款不是同一事项,认为被告装饰公司是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网络公司基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本院提起诉讼,而案涉建设工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应由本院专属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于被告装饰公司称原告网络公司因案涉合同已向江苏省丹阳市法院起诉而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及被告装饰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意见,属于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意见,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
如不符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