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诺尔流体设备(武汉)有限公司

某某流体设备(武汉)有限公司、广西广立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民初1159号 原告:***流体设备(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三路5号(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0367772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广立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161号绿地中央广场A2号楼1单元四层410号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2140168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流体设备(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广立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流体设备(武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流体设备(武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流体设备(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94元,由原告***流体设备(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