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特104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湖北诺赛新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泾河办事处泾河三路*号(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万文静,女,汉族,1985年9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诺赛给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号(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仲裁被申请人:***流体设备(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泾河办事处泾河三路*号(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北诺赛新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2017)第51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湖北诺赛新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诺赛新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北诺赛新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2017)第514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湖北诺赛新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陶歆
审判员*祥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