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准东创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阜康市准东兄弟维修队与阜康市准东创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302民初339号
原告:阜康市准东兄弟维修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准东花溪苑商业东楼负一层3号。
经营者:***,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阜康市准东创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准东石油基地测井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隽永,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阜康市准东兄弟维修队与被告阜康市准东创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阜康市准东兄弟维修队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康市准东兄弟维修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准东兄弟维修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马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