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663号
申请人:西安石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九州,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晓敏,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阜康市准东创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准东石油基地测井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郭隽永,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申请人西安石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康市准东创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石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阜康市准东创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42235.7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阜康市准东创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02206101011204O2000003),为申请人西安石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该保单、保函担保责任限额为2142235.76元,保单、保函有限期自申请人西安石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40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阜康市准东创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42235.7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阜康市准东创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当于2142235.76元的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西安石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阜康市准东创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42235.76元的冻结或被申请人阜康市准东创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当于2142235.76元的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阜康市准东创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42235.76元或被申请人阜康市准东创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当于2142235.76元的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 帆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雪冰
打印:相丽华校对:王婉柔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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