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4081号
原告:西安石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九州,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晓敏,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康市准东创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
法定代表人:郭隽永,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石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康市准东创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石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石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石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938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1969元。
审判长 卢 帆
审判员 陈 婷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雪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