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泽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旭东升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与甘肃泽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牛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502财保17号
申请人:兰州旭东升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泽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牛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申请人兰州旭东升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泽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牛某银行存款12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兰州旭东升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保额为12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旭东升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泽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牛某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兰州旭东升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