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2327民初1289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审理了原告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同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册亨县双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同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同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同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国诵
书记员 王 娟